民主与法制网讯(记者陈镇国 □刘清华 通讯员张卓怡)近日,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,判定雇主不应对保姆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同时,法院为雇主和家政服务者应尽的注意义务提供专业指引。
2021年11月,王阿姨与雇主郑先生、信息公司共同签订《家政服务合同》,王阿姨依约上门为郑先生提供家政服务。2022年1月4日,王阿姨踩在凳子晾晒衣服时,因凳子发生倾斜摔倒,致使左手受伤。郑先生得知后立即将王阿姨送到医院治疗。经诊断,王阿姨左手桡骨粉碎性骨折。出院后,王阿姨诉至鼓楼区法院,要求郑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。经确认,事发时阳台配有撑衣竿及手摇式升降晾衣架,手摇装置隐藏在阳台墙体内。
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王阿姨与郑先生之间形成劳务关系。根据合同约定,王阿姨向郑先生提供的是家居保洁、衣物洗涤、家庭餐制作、看护孩童、照顾老人等普通家政服务;郑先生提供了升降晾衣架及撑衣竿,在通常情况下已足以保障王阿姨晾晒衣物的安全环境。王阿姨在郑先生家提供劳务近两个月,主张不知晓晾衣架可手摇升降,不符合常理。王阿姨在晾晒衣物时,放弃使用升降式晾衣架及撑衣竿等安全有效的操作方式,而是采用站上凳子挂取衣物的方式,有着非常明显过错,由此导致自身摔倒的损害后果,应由其自行承担。郑先生作为雇主,已经为王阿姨提供了适当、安全的工作环境,且在王阿姨受伤后将其送往医院救治,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,在本案中并无过错,不应承担责任。
综上,鼓楼区法院判决驳回王阿姨的诉讼请求。王阿姨不服提起上诉,福州市中院维持原判。
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,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。因此,个人劳务关系中,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损,雇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。雇主对提供劳务者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,但该义务不是无限的,判断其对于某项危害的发生是不是真的存在过错,应考虑该危害是不是能够预见、是否已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等因素。
法官提醒,作为雇主,应在接受劳务的场所提供合适的家务辅助工具和必要的保护措施,为提供劳务者创造适当、安全的工作环境,在安排工作时不应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,并在伤害发生时提供及时、积极的救助义务。作为提供劳务者,在从事家政服务时应选择安全有效的操作方式,对自身的安全保障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,避免采取可能会产生受伤风险的服务方式。